信宜市中心城区搬迁安置实施意见(试行)发布

2021-12-26

信宜市中心城区搬迁安置实施意见(试行)发布

信宜市中心城区搬迁安置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信宜市中心城区开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信宜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告》(信府〔2021〕11号)、《云浮罗定至茂名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信府规〔2017〕1号)等文件,结合信宜市中心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搬迁安置适用范围

征收信宜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搬迁安置工作主体

(一)信宜市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市政府成立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二)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主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与搬迁安置的具体实施,负责搬迁安置拆迁补偿的范围依法核准、界定等工作。

(三)采用商品房式安置或自建式安置的,信宜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后,由市政府委派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安置区的开发建设工作。

三、征收补偿与搬迁安置标准

(一)拆迁补偿标准执行《云浮罗定至茂名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信府规〔2017〕1号);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关于信宜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告》(信府〔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如有最新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安置小区的具体位置根据规划确定,“五通一平”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三)安置方式:采用商品房式安置、自建式安置、货币式安置三种方式,由被安置户自由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商品房式安置

本安置方式包括商铺和高层商品房安置。

交付标准为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的裙楼和高层楼房(均为毛坯房)。

商铺及高层商品房面积均包含公共分摊面积。

(1)商铺安置办法:

原则上按被安置户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土地面积(按建筑投影面积计,下同)以1:1的比例确定应安置商铺面积。

根据安置小区商铺的规划,由被安置户按前款规定选取最接近应安置商铺面积的商铺。若选取的商铺面积大于或小于应安置商铺面积的,差额部分面积按如下方式补价:比应安置商铺面积少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的2倍作为建筑面积单价补偿给被安置户;比应安置商铺面积多的,由被安置户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的2倍作为建筑面积单价支付差额价款。

(2)高层商品房安置办法:

高层商品房安置面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按被安置户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土地面积,以1:1.5的比例计算商品房安置面积。二是按二层及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1:1的比例计算商品房安置面积。以上两个面积之和则为被安置户的高层商品房安置面积。

若被安置户放弃商铺安置,则在前款确定的商品房应安置面积的基础上,按被安置户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土地面积,以1:2的比例再增加商品房安置面积。

被安置户选取的安置房户型面积大于或小于商品房应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面积按如下方式补价:比应安置面积少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为建筑面积单价补偿给被安置户;比应安置面积多的,由被安置户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作为建筑面积单价支付差额价款。

(3)鳏、寡、孤、独人员户若选取本方式安置,应安置商品房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安置。

(4)商铺及商品房的户型可由被安置户根据安置小区规划和前面条款规定自由选择。每套安置的商品房配套一个小汽车停车位和一个摩托车停车位由被安置户免费使用。

(5)商铺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按规定为被安置户办理商铺及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权利性质为出让,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

(6)选择本安置方式的,不再支付土地及房屋补偿款,但房屋的室内外装修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及搬迁费等可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2.自建式安置

本安置方式为在安置小区内,通过安排固定规格用地面积的住宅用地给予安置,由被安置户在住宅用地上建设不超过六层的多层独栋式楼房。

(1)采取“三统一”的建设方式

①统一规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统一编制安置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将安置小区规划为80、100、120平方米的三种规格面积的住宅用地,包括安置小区的建筑间距、层高、建筑外立面和绿地、配套公共设施等,并按程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②统一设计:土地交付使用后,由被安置户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安置小区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对其房屋进行设计,相关设计费用由被安置户承担,其住宅楼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局批准。

③统一装修外立面:设计方案获得批准后,由被安置户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房屋建设,并须在交地两年内完成房屋主体工程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后,被安置户可以委托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统一装修建筑外立面,费用由被安置户负责;也可以自行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装修,但必须接受市、镇(街)的监督,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按照职能部门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外立面装修。委托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统一装修建筑外立面的,被安置户须在指定银行开通由被安置户、镇(街)和银行三方共管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统一装修建筑外立面费用,并签订相关费用支付协议。

(2)被安置户根据上述规划选择其中一种住宅用地进行安置。按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土地面积计算,被安置户选取的住宅用地面积大于或小于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土地面积的,差额部分面积按如下方式补价:比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土地面积少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的2倍作为土地面积单价补偿给被安置户;比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土地面积多的,由被安置户按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的2倍作为土地面积单价支付差额价款。

(3)有关部门应当将外立面装修工程纳入质量验收的范围。被安置户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主体工程并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装修外立面的,有关部门不为其办理房屋验收等相关手续。

(4)安置地交付给被安置户后,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权利性质为划拨,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不批准转让、抵押。

(5)选择本安置方式的,不再支付土地及房屋补偿款,但房屋拆迁补偿款、室内外装修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及搬迁费等可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6)选择本安置方式的,房屋重建的报建手续由被安置户负责办理,相关报建及办证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原生活居住用房有合法手续的,按建筑面积补助60元/㎡;原生活居住用房无合法手续或属于世居屋、祖屋的,按建筑面积补助30元/㎡。

3.货币式安置

(1)补偿标准:按被安置户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房屋建筑面积为标准,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价格的2倍作为建筑面积单价,计算确定被安置户的补偿金额给予货币安置。

(2)选择本安置方式的,不再支付土地及房屋补偿款、室内外装修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及搬迁费等。

4.其他情形认定办法

(1)经实施主体核实界定为祖屋、世居屋的,其房屋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认定为经批准。

(2)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其房屋没有土地使用手续或报建手续,但经实施主体核实界定,属于唯一住所、符合一户一宅的,按如下规定实施安置:

①认定计算的土地面积最高不超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720平方米。若拆迁的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不足上述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若拆迁的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上述规定,超出部分按信府规〔2017〕1号文、信府〔2021〕11号文等政策规定补偿。

②选择任一种安置方式,均只能按该种方式安置标准的80%执行。

四、安置房(地)选择顺序

以先拆先选为原则,被安置户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取得各项补偿款,首先搬离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单位拆除的,由其按前面规定先行选择安置房(地),选择结果不得更改。

五、临时安置补助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安置户的户内合法安置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80元。补助费以征收补偿款到账当月开始,按季度发放。

商品房式安置发放期限至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六个月;自建式安置发放期限至核发不动产证书后十二个月;货币式安置发放期限至征收补偿款到账后三个月。

(二)一次性搬迁费:以家庭户为单位,每户补助5000元。

六、奖励措施

为鼓励被安置户积极、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以下方式实行按时搬迁奖励:

1.被安置户按征收单位规定的期限按时完成搬迁的,在选择安置方式后,按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

2.整个拆迁项目区域的所有拆迁户,按征收单位规定的期限按时完成搬迁的,被安置户在选择安置方式后,在上一条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七、生活保障措施

被安置户搬迁至安置区后,统一纳入所在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和服务。

八、其他事项

(一)凡在搬迁范围内未经批准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装修的装饰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已实施搬迁安置的,被安置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进行安置,不得通过购买农村房屋等变相占用农村宅基地。

(三)安置房涉及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规费、税费等,由被安置户按相关规定缴纳。

(四)搬迁安置工作组与应搬迁对象就征收补偿及搬迁安置事宜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的,由搬迁安置实施主体提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和搬迁安置的决定。应搬迁对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市人民政府催告后十日内仍不搬迁和交地的,市人民政府可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三年。在实施之前签订搬迁协议的,安置方式按原规定执行,也可以选择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十、本意见由信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来源:信宜市人民政府网


南粤直击LOGO.png

0 阅读 0评论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相关评论

取消
  • 首页
  • 茂名房产
  • 视频
  • 南粤论坛
  • 会员